申请人:桐乡市鸿尔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58138号“洪叶百纯 HONGYEBAIC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52601号图形商标、第6141025号图形商标、第31545296号图形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