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小道互联网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85664号“悬空分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独创的商业标志,作为中文标志,易被认读与记忆,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悬空分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金融分析、金融咨询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在第42类创建互联网网站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0772716号“悬空分账”商标已被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有关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