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碧英
委托代理人:易县燕都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0174790号“TRISW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611041号“特斯维姆 TRISWIM”商标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