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洋瑞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鸿(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17695号“YANGR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投入相关市场进行使用与宣传。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18282号“YAN RUI及图”商标、第47200538号“阳芮 YANG RU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待相关案件作出结果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6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YANGRUI”,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