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环慈(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环慈(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46200220号“红蚁直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蚁直播”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44160号“邻客蚁”商标、第19957020号“智能蚁”商标、第15928980号“蚁盾”商标、第21086668号“蚁校”商标、第20489568号“蚁鉴”商标、第23337128号“蚂蚁主播来了”商标、第25865313号“蚂蚁生活号”商标、第20747919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27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00220号“红蚁直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