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正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3100号“Z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重要品牌,系申请人基于实际的商业需要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739757号、第34407495号、第605425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