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055804号“儒园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儒园堂及图 69055804

阅读:106465 2024-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儒园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55804号“儒园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534610号“儒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指定服务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

  申请人:黑龙江儒园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55804号“儒园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534610号“儒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指定服务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引证商标亦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1、02、03小组“广告;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及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注册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止驳回复审审理请求书;2、检验报告单、委托加工合同书;3、申请商标在产品包装上的宣传使用证据;4、申请商标在各大平台上的宣传推广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广告;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专用权,故关于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

本文《关于第69055804号“儒园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儒园堂及图 690558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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