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绿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绿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2期《商标公告》第50888536号“绿领健康 LVLINGHEAL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领健康 LVLINGHEALTH”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酸奶;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蛋;肉;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豆腐制品;豆浆”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4085号“绿岭”商标、第5995691号、第3405127号“绿岭及图”商标、第9833258号“绿岭 GREEN MOUNTAI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制食品;蛋;咸蛋;干枣;奶茶(以奶为主);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食用干花;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绿领”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牛奶;酸奶;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蛋;肉;加工过的海鲜;腌制蔬菜;豆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坚果(水果);树木”商品上的“绿岭”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并无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888536号“绿领健康 LVLINGHEALTH”商标在“肉;加工过的海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酸奶;牛奶;豆浆;食用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