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海藏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潇潇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3日对第58869504号“奢慕美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没有符合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个体工商户等信息,被申请人极有可能用伪造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此外,被申请人摹仿了众多摄影品牌,明显是将非自己独创的词汇据为己有,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公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2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虽称被申请人极有可能用伪造的个体工商户执照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申请人于本案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载有百度搜索页面等图片,但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因此,申请人上述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还援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但并未明确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故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