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067811号“百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威 53067811

阅读:151622 2024-0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7811号“百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09726号“世纪 百威啤酒 SJBAIWEIPIJIU及图”商标、第25217312号“百…

  申请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67811号“百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09726号“世纪 百威啤酒 SJBAIWEIPIJIU及图”商标、第25217312号“百特威”商标、第36710061号“金佰威 艺+ 传承经典 定制时尚及图”商标、第52171207号“金佰威”商标、第7926863号“金佰威 JBW”商标、第13100490号“金佰威 JB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撤销,故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含“百威”文字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五、六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百威”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百特威”、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文字“金佰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3067811号“百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威 530678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4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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