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才林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永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49079号“福寿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园艺”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151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服务不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75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园艺”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除“园艺”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除“园艺”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园艺”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园艺”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