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织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40760号“ZHILISTY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380号决定,于2023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0年3月6日至2023年3月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成品衣、防水服”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帽、围巾”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公开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关联企业关系证明;
2.商品及吊牌照片;
3.线上销售页面。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诺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帽、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2年2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电子自制证据,在无其他客观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