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伯利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95368号《关于第58315906号“SKY GLA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94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0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1月6日发布第186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载明第3745982号“西安交通大学 SKYCL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撤销注册。
虽然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是鉴于二审诉讼中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撤销注册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