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亿企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37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40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会计”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