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GROINDUSTRIAL KIMITEC, S.L.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6509号“GREENAD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GREENADIER”系一个整体,其包含的“GREEN”一词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对商品的特点或质量等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检索截图、商标档案、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GREENADIER”,其中文字“GREEN”可译为“绿色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