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66834号“澧州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90555号“澧州府”商标、第68605341号“澧州”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67914号“澧州特曲”商标、第62442878号“澧州大曲”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前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