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创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83336号“Chua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7074号“创益 chuangyi及图”商标、第3196772号“创逸 Chuangyi及图”商标、第10238134号“创亿 CHUANGYI”商标、第26373207号“创羿 CHUANGYI”商标、第27596731A号“创奕 CHUANG YI”商标、第29500431号“创亦 CHUANGYI及图”商标、第33522053号“创伊 CHUANGYI”商标、第13223085号“CHUANYI及图”商标、第60554797号“chuangYi St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含文字“CHUANGYI”,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