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森游记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甄酪坊(天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誉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738393号“酪博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295号决定,于2023年07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线下门店及互联网查询,并未查询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酪博士”在百度百科、360浏览器的搜索结果;“酪博士”在北京、上海、广州地区的盒马和饿了么平台的销售情况;“酪博士”在北京线下商超的销售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最主要的商标。被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同时仅依据绝对理由对复审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其行为具有恶意,属于滥用商标行政程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的通知书;
2、天眼查平台关于上海帕丝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情况;
3、被申请人与上海帕丝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4、“酪博士”产品包装照片;
5、被申请人“酪博士”产品在商超上架销售及宣传照片;
6、上海帕丝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合作商签订的代理合同;
7、天猫、抖音平台关于“酪博士”奶酪棒部分月份的销售数据统计;
8、部分“酪博士”奶酪棒的出库单、发票;
9、小红书平台消费者对“酪博士”奶酪棒的评论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系正当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温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酪”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20年1月27日转让至甄酪坊(天津)食品有限公司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上海帕丝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签订的经销商销售协议在指定期间,显示有“酪博士奶酪棒”;被申请人开具的销售发票在指定期间内,显示有“酪博士奶酪棒”,为查明发票的真实性,我局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核实,查询结果显示上述发票所记载的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开票信息一致,故我局对上述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小红书平台消费者关于酪博士奶酪棒的评论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酪博士奶酪棒的线上销售量统计、酪博士奶酪棒产品出库单、商超照片等其余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奶酪”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奶酪”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不是复审商标能否维持注册的考量因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