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光荣
异议人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光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50547095号“自嗨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嗨哥”,指定使用于第33类“蒸馏饮料;鸡尾酒;柑香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54461号“自嗨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果酒(含酒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47095号“自嗨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