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陈记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金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33902号“冻尖把 Dong Jian 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0486226号“冻尖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材料、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所获荣誉、相关报道、相关销售资料、门店资料、申请人的介绍、相关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尖把”,使用在其指定的冷冻水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种类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