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逐光锦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87979号“无尽业 CREATION 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27705号“无尽贷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独创性,体现了申请人企业理念和企业精神,亦表达了对未来发展的展望,有着良好的寓意和初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没有涉及任何的政治、经济、民族、宗教等敏感因素,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无尽业 CREATION RUN”商标在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资料、网页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无尽业 CREATION RUN”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无尽业 CREATION RUN”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