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69293号“碧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696200号“碧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小型投影仪;自动调焦投影仪;笔记本电脑专用支架;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声音传送装置用话筒挑杆;电感线圈支架;轮廓投影仪;计算机硬件用装配支架”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其余指定商品上的注册仍为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