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兴凯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08291号“百乐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81289号“百乐源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98816号“百岳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26236号“栢乐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020964号“泉佰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34589号“百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1523号“百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585800号“臻品百乐泉ZHENPINBAILE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果味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水(饮料)、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