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5004号“康美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5745号“康纳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医用营养食物;药制糖果”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净化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杀虫剂;中药袋”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13日第1811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58317号“康美纳媞”商标、第57369494号“康美纳媞”商标、第60832868号“康美纳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