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翔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创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3505号“淘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35270592号“淘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07318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