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善邑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39792号“DR 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DR7”为申请人独创臆造词汇,含义为“代号为7的博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植物乳植杆菌DR7是一种益生菌,申请商标“DR7”使用在“茶饮料”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和字母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