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达特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54493号“特百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702053号、第4702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属于同一权利人,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