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冉德国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73732号“炒鸡友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仅在“调味酱”商品上请求复审,放弃其余商品的复审请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调味酱”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请求仅在“调味酱”商品上请求复审,放弃对其余商品的复审申请,故在除“调味酱”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酱”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调味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