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康先达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6670号“ZEND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5933、36490940号“ZENDAI”商标、第12459834号“甄艾 Zen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一臆造词,其不具有任何含义,且完全相同的商标已经注册,并未伤害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也未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各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相关案件审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官网中的公司简介;“ZENDAI”、“ZEND”、“AI”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可译为“禅奶妈”,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