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明坤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云水南股份有限公司
接收人:周希鹏
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甸头上号(俊标)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3日对第49159319号“元气甜心 YUANQITIANX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商标图样复杂多样,相互之间不成体系,被申请人对名下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二、被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
2、被申请人名下现申请注册了文字构成各不相同的商标共七十余件,涉及29、30、32、35、43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第29类、30类、32类、35类、43类等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不同标识。且根据申请人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名下包括本案争议商标的多件商标处于售卖状态。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对上述商标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另,鉴于本案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