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福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5548号“LOW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49842号“Lowe”商标、第46725536号“Low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80318号“LOW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介绍、媒体报道、采购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