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新玲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79057号“帝标门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部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47248号、第8622776号、第4303660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五)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33706号、第100892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三、四)逾期未续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四因商标专用权注册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代理代未获得放弃或变更评审请求的授权,故对于申请人的放弃请求我局不予认可。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合金;铝;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显著识别汉字均为“帝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金属丝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合金;铝;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