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49266号“MCPQLQ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CPQLQQ 53749266

阅读:120697 2024-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安市业成水暖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53749266号“MCPQLQ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913829号“…

  申请人:义乌市集乐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安市业成水暖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博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4日对第53749266号“MCPQLQ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913829号“MCPOL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申请人是同地区同行业的竞争者,其对“MCPOLOO”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其影响显然知晓,非但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多次在生产经营中仿冒申请人品牌,并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商标,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店铺照片;2、申请人商标海外注册信息;3、被申请人及管理公司相关信息;4、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5、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6、产品照片;7、广交会展位装修合同、设计图及实景照片;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仅凭地区来说明被申请人恶意的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包装图片、作品登记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盥洗室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茶具(餐具);纸巾盒;垃圾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擦洗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盥洗室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MCPQLQQ”与引证商标“MCPOLOO”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茶具(餐具);纸巾盒;垃圾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擦洗刷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3749266号“MCPQLQ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CPQLQQ 537492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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