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绵阳绵州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14145号“安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0084218号“安之橙”商标、第17186225号“安橙园”商标、第71632574号“安之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柑橘”进行复审,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的坚果;新鲜西瓜;新鲜柚子;籽苗;谷(谷类);未加工谷种;活动物;新鲜菠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阻碍。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阶段,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新鲜柑橘”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申请程序,现为“新鲜柑橘;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未加工的坚果;新鲜西瓜;新鲜柚子;籽苗;谷(谷类);未加工谷种;活动物;新鲜菠菜;植物种子”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新鲜柑橘”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人请求复审的“新鲜柑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新鲜柑橘”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仍有效注册的“新鲜柑橘;新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安橙”文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安橙”使用在“新鲜柑橘”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