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澜海教育咨询(深圳)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05日对第55179612号“澜海教育小帮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902158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第50261245号“海澜之家 HLA”商标、第16199121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 驰名认定批复、荣誉证明;2、年度报告;3、宣传材料;4、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教育”行业的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似,在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2022年12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澜海教育小帮妹”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 “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