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海煌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40790号“石力派SHILI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5630号“石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1904号“石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3]第W10272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7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工业用化学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