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876375号“泰山纯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泰山纯境 72876375

阅读:165563 2024-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同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6375号“泰山纯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2964号“泰山”商标、第30115751号“28 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商标、第70897280号“7 泰山原…

  申请人:北京同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6375号“泰山纯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2964号“泰山”商标、第30115751号“28 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商标、第70897280号“7 泰山原浆 啤酒 ORIGINAL BEER”商标、第44934497号“7天鲜活 泰山原浆啤酒 0 3”商标、第52252152号“7天鲜活 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 0 3”商标、第5089553号“泰山啤酒”商标、第8173872号“泰山啤酒”商标、第8173874号“泰山原浆”商标、第10490230号“泰山原浆啤酒 1”商标、第13272531号“泰山原浆啤酒体验馆”商标、第13272589号“泰山原浆7天鲜活”商标、第15353463号“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商标、第15353572号“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商标、第15353589号“泰山原浆啤酒 7天鲜活”商标、第20110190号“泰山原浆7啤酒”商标、第20110235号“泰山原浆啤酒”商标、第20302718号“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商标、第20110333号“泰山28原浆啤酒 ORIGINAL”商标、第20302785号“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商标、第22068247号“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 BEER”商标、第22068284号“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 BBER”商标、第22723297号“泰山原浆啤酒 7天鲜活 净含量:720ML”商标、第25402493号“泰山啤酒7天地爽”商标、第25630876号“泰山原浆28天鲜活”商标、第32105125号“泰山原浆啤酒 28”商标、第33422008号“泰山精酿 啤酒 TAISHAN CRAFT”商标、第32876929号“泰山精酿 啤酒 TAISHAN CRAFT”商标、第34369898号“泰山精酿”商标、第36609048号“泰山原浆啤酒 TAISHAN 28”商标、第52383809号“泰山精酿 原浆啤酒”商标、第53198192号“泰山原浆啤酒烧烤吧”商标、第69951998号“泰山原浆啤酒 喝前要倒转 28天”商标、第69954790号“泰山原浆啤酒 喝前要倒转 28天”商标、第70938901号“泰山茶馆”商标、第71703929号“泰山山泉天然矿物质水”商标、第71953826号“泰山山泉 TAI SHAN WATER”商标、第18322981号“纯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我局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十二至三十六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三十二至三十六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三十一均含有文字“泰山”,与引证商标三十七均含有文字“纯境”,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啤酒、啤酒等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审查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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