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鸿诚(廊坊)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53573号“加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加心”并非固有词汇,在相关受众中未形成特定含义,单字含义为“多加用心”,仅表明申请人精益求精、全心全意的态度,故申请商标使用在金属材料类商品上未对质量等特点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地表示,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在审查实践中,已有与包含“加心”、“用心”、“真心”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加心”使用在金属管等复审商品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