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杰瑞兆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67280号“兆新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332772号“兆新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不是指地名,而是指申请人,且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有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流器;整流器;逆变器(电);芯片(集成电路);电源适配器;整流用电力装置;半导体器件;稳压电源;低压电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商品外的电池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流器;整流器;逆变器(电);芯片(集成电路);电源适配器;整流用电力装置;半导体器件;稳压电源;低压电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