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46262号“THE DWLJZ NEXT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HE DWLJZ NEXT及图 57246262

阅读:133023 2024-05-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省石狮狄威轮服装有限公司(变更前:莆田市狄威轮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8日对第57246262号“THE DWLJZ NEX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0…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福建省石狮狄威轮服装有限公司(变更前:莆田市狄威轮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8日对第57246262号“THE DWLJZ NEX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被申请人还申请过含有“北面”文字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申请人“THE NORTH FACE”系列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极高知名度,在先案件中曾多次对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的“THE NORTH FACE”系列商标的驰名情况予以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近似,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申请人对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其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属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名下51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关资质,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裁定;2、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品牌介绍;3、相关报道;4、全国门店情况;5、网上店铺情况;6、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7、商标注册信息;8、著作权证明;9、类似案例;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异议程序于2023年1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被申请人2010年4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服装加工、销售;口罩加工。被申请人原名义莆田市狄威轮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现有23件商标,包括“北面策划”、“北面计划羽绒”、“TROTTIE”、第47475331号、第26825772号图形商标等,此23件商标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现名义福建省石狮狄威轮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现有30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和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THE DWLJZ NEXT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THE NORTH FAC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THE DWLJZ NEXT及图”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THE NORTH FACE”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故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服装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THE NORTH FACE及图”商标应知晓,被申请人注册设计结构相近的争议商标及部分含有中文“北面”的系列商标,难谓善意。除上述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TROTTIE”等商标,且包括多件模仿耐克、花花公子等品牌注册的图形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未答辩提供其商标使用或其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虽主张《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但未具体论述,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该条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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