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亿康先达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6604号“ze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5877号“ZENDAI”商标、第29572288号“Z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官网中的自我简介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该标识中“zendai”可译为“禅奶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72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图书出版;录像带发行;翻译;体育场设施出租;动物训练;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7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zendai”可译为“禅奶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