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刹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刹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义乌刹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6309182号“米贝亲MIBEIQ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米贝亲MIBEIQ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宠物尿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15750号、第11077350号、第7879923号、第1161193号“贝亲”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纸巾;杀真菌剂”等、第10类“孕妇托腹带;吸奶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哺乳用垫;婴儿尿布;奶瓶;奶嘴”等商品上的第1515750号、第11077350号、第1161193号“贝亲”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09182号“米贝亲MIBEIQ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