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通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恒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67537603号“际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通际”作为申请人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高度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通际”品牌在电器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接触到申请人享有在先权益的企业商号。被申请人存在复制、抄袭、摹仿、抢注与申请人商号具有高度近似商标的巨大嫌疑,其注册行为缺乏正当性。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且不以使用为目的。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1688企业信息页面信息;
3、通际电器官方微博页面截图;
4、百度搜索界面截图;
5、展会照片及产品、产品手册;
6、发票;
7、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
8、被申请人所注册商标的近似结果检索。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变压器(电)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07月13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并非商号实际使用证据,或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商号权的损害。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上述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