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航天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航天智慧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832584号“航小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航小牧”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441341号“小牧”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工程学;计算机编程”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32584号“航小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