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沐森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96007号“木森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7179号商标、第270304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木”“森”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汉字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