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单小飞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42353号“芽伢口腔YAYA DENTAL CLI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9566号、第15531004号、第70276799号、第38960644号、第33093960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文字相区分,呼叫上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