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5266号“AM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2280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