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SETEK DANMARK A/S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9038号“FOR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7892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商品上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核准。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8类游戏踏板等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