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盛龙口腔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权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90114号“SHENG 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35219号“圣隆Sheng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牙刷商品上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78期《商标公告》,其在“洒水器;水晶工艺品;餐巾架;烹饪锅;厨房用具;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洒水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