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12984号“阿诺伯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诺伯克 58812984

阅读:87427 2024-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石基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对第58812984号“阿诺伯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6278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58490号“阿诺 ARNO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屏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石基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对第58812984号“阿诺伯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6278号“阿诺AR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58490号“阿诺 AR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148864号“阿诺 AR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944063号“阿诺 AR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592422号“阿诺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224468号“阿诺小厨 ARNO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118366号“阿诺小厨 ARNO KITCH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注册证、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在先裁定书和决定书、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调味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米饭、炒饭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方便米饭、炒饭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认读文字“阿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食用芳香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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